按照《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》文件要求,2023年4月1日对廊坊市城镇职工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:
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;
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600元降低到400元,退休人员由500元降低到300元;
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由900元降低到600元,退休人员由800元降低到500元。
顺产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;
难产由2500元提高到4000元;
剖宫产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;
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。
一级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;
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500元。
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变;
二级医疗机构由70%提高到75%;
三级医疗机构由55%提高到60%。
年度内累计负担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,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为:
0-10万元(不含),报销比例60%;
10万元-20万元(不含),报销比例70%;
20万元以上,报销比例80%。
单胎顺产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,多胎顺产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;
单胎剖宫产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,多胎剖宫产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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